何俊:从报到感恩
- 中华何氏网 2012年4月22日 公祭轩辕黄帝
何俊:从报到感恩
——围绕朱子《家礼•祠堂》的分析
2011-07-01 19:27:10 来源网站:公祭轩辕黄帝网
何 俊
(浙江大学宋学研究中心 )
《朱子家礼》(见《朱子全书》第七册)对南宋以后的中国社会与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甚至远及整个东亚。随着时代变迁,《朱子家礼》的具体内容虽然可能已难施用于现代社会,但其制礼的精神以及某些具体设置,仍值得认真体会,以获启发。本文仅就朱子于《家礼》中首辟《祠堂》一节而对“报”与“感恩”的问题试加分析。
一
“报”是中国社会关系中的一个基础性观念,由此观念而形成的原则有着由来久远的历史,中国社会各阶层对它也都有着高度的自觉。杨联陞曾撰《报——中国社会关系的一个基础》 ,从阐明“报”这一观念的内涵入手,进而观察它在诸如家庭、游侠、五伦,乃至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应用,讨论了这一观念对于中国制度的各方面影响,具体提出了家族主义、现世的理性主义、道德的分殊主义三个通则,并对它们,尤其是道德的分殊主义作了细致的分析,从而很有启发地说明了整个中国社会的性质。从家族主义、现世的理性主义与道德的分殊主义出发,“报”在中国社会的实际展开呈现出很大的现实功利性;同时,“报”在内容上也无疑包含着报恩与复仇的双向性。因此,“报”虽然与“感恩”有着某种交叉,但“报”并不完全等同于“感恩”。《论语•阳货》所载孔子与宰我关于“三年之丧”的讨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解读为“感恩”与“报”之间的对话。在宰我看来,“三年之丧”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实在太长,而孔子强调的却是“三年之丧”不只是它的形式,而更是寄托着对父母养育之恩的体认,即感恩这一精神的培植。如果感恩的精神内涵一旦淡化甚或消失,“三年之丧”便将成为一种“报”的仪式,自然可以进行某种成本的考量。这里清楚地折射出,当“报”成为中国社会关系的基础性观念与原则后,其现实功利性的特征消解了人们对于更多地作为精神性存在的感恩的体会与培植。
从文化比较的角度,我们足以发现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报”的观念与原则的固化是很容易的,而体会与培植感恩意识则相当困难。在基督教文化中,由于人是天主的创造物,天主作为超越性的对象使得人对她的感恩永远处于不对等的状况,即基于对等原则的“报”在基督教的感恩中是无法考虑的,相反,“报”只足以彰显人的骄傲。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虽然商周以前同样存在着超越性的人格神“帝”的观念,但经过商周革命以后,周的“以德配天”的观念将“帝”的观念彻底消解了。尽管保留了“敬天”的意识,但由于“天”乃是整个自然的象征,而非人格性的神,因此整个文化摆脱了对超越性的外在神的崇拜,彼岸性的宗教意识转向此岸性的现世人间情怀。当人们面对现世的人间时,由于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不具有超越性,因此具有对等性的“报”很自然地成为维系社会关系的基础观念与原则,而不是导向基督教那样的无限性的感恩。至于佛教与道教,由于佛陀与尊神都属是偶像崇拜,而非造物主,故信徒祈福禳灾都属于“报”的层面,而非精神性的感恩。
二
中国文化的世俗性除了构成上述“报”与“感恩”的取舍的某种动力以外,另一个重要的结果就是形成了杨联陞所强调的中国社会的家族主义。商周革命以后的中国社会奠定了她的世俗性格,后世虽有佛道两教的传入与兴起,但宗教组织始终没有能够成为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构成了中国社会的细胞,各自的家庭成为每个中国人自己的“教堂”。传统中国将人的全部社会关系纳入五伦,但五伦的核心仍在家庭。在家庭的关系中,夫妻关系是自然阴阳的呈现,完全是相对应的关系,兄弟关系也近于相对等的关系,只有纵向的父/母子关系才能够体现“感恩”的观念与原则,因为至少是人的在世先天性地受赐于父母。换言之,只要不持极端的观点,父母对于子女的生命存在构成了一种本体性恩情。因此,强调与践履孝道,很自然地成为中国文化培植人的感恩精神的重要途径。但是,由前引孔子与宰我的分歧,已清楚地看到“三年之丧”在实际的运作上存在着相应的困难,并由此影响到“三年之丧”所蕴涵的“感恩”精神的失落。
此外,传统中国的家族主义或由庙制得以维系,孝道在庙制中得以贯彻。但是就其历史现状来看,这种庙制大抵只存于中古以前的望族,普通民众难以实施。唐宋社会转型以后,望族消散,传统中国的家族实际上已被类似现代核心型的普通家庭所取代,庙制已难以维持。在这样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的以上层社会为主体的儒家礼仪没有及时地实现有效转型,而佛道两教的世俗化转型却成功地将其仪式满足了基层社会的需要。因此,在这种格局下,儒家涵蕴于孝道中的感恩意识从制度与仪式两方面流失。
宋代新儒学的崛起与发展,在理论层面上是以建构形而上的道德本体为宗旨,在现实层面上则要将道德本体转化为可践履的生活,其中,如何重建儒家礼仪来主导中国社会成为一项重要的诉求。《朱子家礼》正是12世纪新儒学运动发展到成熟时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使儒家的礼仪重新主导中国家庭的伦理生活的一个思考与设想,希望由此从中国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这一基础上有效地导入与贯彻儒家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正如新儒学在理论上诉求形而上的道德本体建构一样,《朱子家礼》在重建儒家式的家庭伦理时,同样贯彻着如何在现实性的家庭伦理中培植具有超越性的精神意识的诉求。这点正是本文所要揭示的《朱子家礼》中从“报”提升到“感恩”的思想内容与形式化的设置。
三
集中呈现朱子这一思考与设想的是他在《家礼》中首辟《祠堂》。《祠堂》原属于《祭礼》的一部分,朱子将它抽出,专门置于开篇,实涵有类似于在《近思录》中置《道体》一章为开篇的根本用意。朱子曰:
此章本合在《祭礼》篇,今以报本反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实有家名分之守,所以开业传世之本也,故特著此冠于篇端,使览者知所以先立乎其大者,而凡后篇所以周旋升降、出入向背之曲折,亦有所据以考焉。
可见,朱子欲使儒家礼仪重新主导中国家庭的伦理生活,并非仅在单纯的现实性的伦理行为。朱子肯定了以家庭为中国社会基本单位的传统,但他希望在家庭的伦理生活中首先重要的是培植或贯彻一种精神意识,即“报本反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虽然朱子袭用了“报”的语词,但是非常清楚,这里的“报”已根本上超出了现实性的对等性的“报”,而重在“感恩”意识的建立,即所谓“尊祖敬宗之意”。
前文尝言,中国传统社会从商周鼎革起,在精神上其世俗性的对等之“报”有别于西方基督教文化中的超越性“感恩”。朱子将《祠堂》一章专门抽出以为《家礼》开篇,起到了总摄整个家庭伦理的精神作用,他通过标举“尊祖敬宗”从而使得世俗性的家庭伦理获得了一种超现实性的向度。由于祖宗在后人的精神感知上完全是一个象征性的符号,因此,朱子所树立的这一超现实性的向度,无疑是意欲为家庭后人植入对祖宗的感恩情怀。按照儒家推己及人的基本观念,以及家庭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核心基础,一旦人们在家庭的伦理生活中唤醒与培植起感恩情怀,那么推之于整个社会生活则是一个应然而必然的过程。
据此而推论这一思考与设想在现代中国的意义,显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现代社会已非唐宋可比,无论是公私生活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虽然在今天的中国,核心型家庭仍足以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但家庭的礼仪不仅散乱,而且家庭之构成社会基本单位所赖之精神认同也含糊不清。就此而论,朱子于《祠堂》中所申明的精神用意,似足以启发现代伦理建设的根本固然需要考虑种种礼仪制度的订立,但首先是应该思考现代伦理的建设究竟是要确立起怎样的精神旨归。设如家庭祭礼乃至各种形式的祭典,其所涵蕴的“报本反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是否仍是现代中国家庭乃至社会所要确立的精神?因为这一精神中诚然如上所述含有明确指向的感恩意识,但是这一精神赖以成立的理论基础是与传统的阴阳世界观以及由此衍生的中国家庭的谱系意识相适应的,而这恰与现代中国,至少是近几十年的性别观念与生育制度是颇具冲突的。如果完全放弃朱子所标示的精神,则现代中国家庭又应该确立什么样的宗旨。至少,如何使现代中国的家庭伦理在保持谱系意识的前提下,兼容现代社会对个体的强调,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理论问题。不难理解,即便是在传统中国,传世久远的家庭也在少数。在实际的意义上,谱系意识可能并不起多少作用。但是,在传统社会,家庭—个体中间的冲突显然也是不严重的,故在儒家的理论上可以强化“报本反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作为家庭的精神旨归,同时培植感恩意识。而现代社会,家庭—个体在事实的层面上也许并不构成根本的冲突,但在理论上恰恰又是紧张的。如果谱系意识淡化,个体意识强化,整个家庭伦理在现代社会面临重建的情况下,依据“尊祖敬宗”以培植感恩是否仍具有可能,这多少是颇具挑战性的。
四
这就引到另一个问题,即在新儒家那里,一种伦理观念如何转化为生活实践。朱子远胜同时代思想者的地方,则在于他固然深研古礼,但只是为了由古礼而见古人制礼之精神,而不是为了照搬古礼;同时,在体认到古人制礼之精神以后,在构筑新的礼制仪式上,朱子则又能与时偕行,强调缘俗成礼,使新的礼仪创设基于当下的社会文化。《朱子家礼•祠堂》明确表达了这一立场。他讲:
然古之庙制不见于经,且今士庶人之贱亦有所不得为者,故特以祠堂名之,而其制度亦多用俗礼云。
缘俗成礼显然是一个积极而有效的原则。现代社会的公私生活,存在着或中或西,或不中不西,或既中又西的种种俗礼,如果彻底摒弃这些混乱纷呈的俗礼,完全另辟新径创设新的礼仪,或者沿袭传统恢复旧的仪式,不仅存在着事倍功半的社会成本,而且面临着不可测定的沉没风险。但是,必须意识到,朱子的缘俗成礼,绝不是抱以投机性的心理沉溺于各种俗礼的调适之中,而是基于一个前提的,即人们必须确切地弄清楚礼仪中所蕴涵着的伦理精神。只有在明确并认同这一精神的前提下,俗礼的转用才是有意义的。也因为如此,礼仪施行的目的在于其所蕴涵着的精神的体认。
不过,在上引这段文献中,除了显而易见的缘俗成礼观念以外,更值得注意的,似乎是朱子在重建家庭伦理时,对于建立家庭公共空间的重视。“庙制不见于经”,说明庙制并无理论上的依据;“今士庶人之贱亦有所不得为者”,反映了宋代以后普通家庭已无沿袭庙制的可能。因此,家庭礼仪的实施必须有待于公共空间的营造。朱子将久已存于民间的祠堂,从依附于祭礼的场所加以专门标举,置于整个《家礼》之首,实际上起到了改造与扩大祠堂原有功能的作用,使之发展成为近世以后中国社会的家庭礼仪得以施行的重要公共空间。
由此而思考现代社会的伦理建设,如果伦理建设不只是停留于观念与语言,则必待公共空间的营造,或已有公共空间的功能改造。仍以祭礼为例试予申述。随着丧葬制度与习俗的变迁,祭礼的施行空间面临着某种程度的挑战;而人口流动性的加强,使得家庭施行祭礼在空间上存在着巨大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祭礼尚难保证,蕴于其中而待体认与培植的感恩精神更将日趋失落。不仅于此,随着现代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网络虚拟空间的拓展,人们现实生活与生产的独立性日渐提高,人在现实世界中的疏离也会越来越强。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因此网络虚拟空间的打开,未尝不是为现代社会在构筑伦理关系上营造出新的空间,并可能替代现实空间而承担起传统礼仪所具有的功能。
朱子通过在《家礼》中首辟《祠堂》一章,在坚持中国文化传统世俗性的基础上,使“报”的观念与原则转化为“感恩”精神的觉悟与培植,就《朱子家礼》在近世中国社会的广泛影响,以及祠堂的普遍存在,足以见证朱子的这一努力的巨大意义。分析朱子的努力,见其立意虽然在“报”向“感恩”的精神转向,但他却高度重视“祠堂”作为祭礼空间的意义,以及祭礼仪式的重要。在某种意义上,朱子对“祠堂”作为祭礼空间以及程式安排的重视高于其精神立意,因为唯有妥帖地创设了这一祭礼空间和安排好程式,其诉求的精神才能够得到落实。这其实也是朱子哲学以理为本、理必依气而行的观念在伦理实践上的体现。因此,《朱子家礼•祠堂》的细读不仅为理解朱子哲学以及新儒家运动提供了某种视窗,而且对于理解近世以来的儒家祭礼背后的精神旨趣,以及现代中国社会的伦理精神建立提供某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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