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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温州包氏宗亲会章程 已阅:1634 / 回复:0(楼主)


                                 温州市包氏宗亲会章程


    温州市包氏宗亲会是由温州市范围内的包氏宗亲组建的宗亲团体。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弘扬申包胥忠臣门和包孝肃公精神,服务家族和社会,据此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温州市包氏宗亲会,是浙江包氏宗亲分会的分支机构,属于世界包氏宗亲联合总会的市级基层团体,服从联合总会的领导。是群众性的非营利民间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在温州市内生活和工作的全体包氏宗亲,开展联谊、修谱、祭祖、评孝、奖学、助困、奖寿星、奖热心公益、奖见义勇为等包氏族群公益性活动,并与市外包氏宗亲开展友好交流。
    第三条 温州市包氏宗亲会自成立之日起,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市宗亲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四条 温州市包氏宗亲会联络点暂时设在平阳腾蛟镇八宝包氏宗祠,公章为椭圆形印鉴。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温州市包氏宗亲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谊活动:开展内外信息交流,适时组织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并积极开展公益事业。
    (二)族谱编撰:组织、指导尚未编修宗谱的包氏聚居地编修族谱,为编修中华包氏统谱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各地以宗祠为单位组织人员按全国统谱要求在2014年重阳节前上交有关资料。
    (三)祭祀先祖:开展祭奠先祖活动,进行包氏传统文化和精神的研究,积极组织宗亲参加全国申包胥和包公的祭奠活动。本地乐清柳市(每年三月初七)、瑞安荆谷(每年清明头一天)、景宁驮公(每年三月初三)的祭祖活动,各地酌情委派代表参加。
    (四)评选孝顺子孙:以宗祠为单位推荐,每三年评选孝顺(廉)子孙(含模范丈夫、贤内助、女儿、媳妇、孙媳等)一次。名额原则上为当地宗亲数的万分之二。评选程序:
    1、自荐或推荐,写出孝顺事迹上报本会;
    2、本会组织调查核实;
    3、本会理事联评;
    4、本会进行通报表扬和开会表彰。
    (五)奖学:凡本族各地有取得博士学位(含已经取得),本会要在博士所在地宗祠门口立石碑纪念,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六)助困:
    1、对学习成绩好但无钱读研究生及以上学院的本族学子,经本人申请,本会将给予酌情资助;
    2、对因天灾人祸或因重病的特困宗亲,本会每年要适当进行救助或发动互助。
     (七) 奖寿星:凡本族内宗亲达到100虚岁及以上的寿星,本会要给予通报表彰或送百岁匾。
    (八)鼓励热心公益事业:被本族内公认的热心公益者和对本会、浙江包氏宗亲分会、世界包氏宗亲联合总会捐资或对社会捐资者。按不同档次,颁发荣誉证书或在宗谱上留名千古或在包公大殿刻石碑永世流芳。
    (九)奖见义勇为:对因主持公道正义挺身而出而受到迫害的弱势个人或群体,本会要在道义上(含帮助请律师)和经济上给予适当救助。
    第三章  本会成员
    第六条 本会的成员分祠堂和个人两种,由基层推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一)祠堂:市内包氏聚居地的包氏祠堂,为本会的团体成员。
    (二)个人:温州市(包括本地外出和外地来温)的包氏宗亲均为本会的个人成员。
    第七条 本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会成员有权参加全体宗亲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对各项决议有表决权。
    2、对年度工作报告有审议权,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财务使用监督权。
    3、只要本人自愿,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的权利。
    4、本会成员有享受本会评孝、奖学、助困、寿星、热心公益、见义勇为奖的权利
    (二)义务
    1、有对本会开展的活动进行经济上赞助的义务。
    2、有参加修谱的义务,本会成员应积极提供修谱资料,按时完成布置的工作任务。
    3、对本会有举荐孝顺子孙、奖学、助困、百岁寿星、热心公益、见义勇为对象的义务。
    第四章  理 事 会
    第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在宗亲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权力。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包氏聚居地中德高望重,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当地有较高号召力;
    (二) 热心家族事业,能经常参加宗亲会议和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能为我们包氏大家族增光添彩的代表人物;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理事会的工作和相关活动。
    (三)对本理事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达半数以上通过即予以免去。
    第五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名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宗亲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一半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所有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平常采用互联网的形式联络。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执行常务理事会和全体理事会决议;
    (三)负责财务审批签报。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职责:
    (一)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本会内外的联络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财务工作委托兼职会计承担,由秘书长负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包括如下来源:
    (一)理事会成员会费:原则上由每位理事每年贡献1000元。
    (二)宗亲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补偿性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发票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或会长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重大公益事业须先报告后销帐,除兼职会计外,本会目前暂不设专职工作人员,以节约开支。
    第二十八条 制订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实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宗亲、理事、捐助者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更换会长、秘书长、会计人员时,财务状况必须经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宗亲代表大会审议并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修改过的章程,须在宗亲代表大会通过才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宗亲代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温州市包氏宗亲代表大会通过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温州市包氏宗亲会常务理事会。
                                                          
                                  二O一四年四月七日通过


作者:包祖伟 (2014/4/11 10:32:36)   回复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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