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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中华龚氏协会章程 已阅:1829 / 回复:0(楼主)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龚氏家人具备行为民事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自愿申请加入。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协会组织的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三)努力完成合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社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而提前或延期换届、增补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理事闭会期间由理事会秘书履行理事会职责处理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2/3以理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策本会的有关工作。因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作者:219.146.174.* (2007/11/9 11:45:01)   回复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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