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著名案例中可以看出,清律中的死刑一般分为两等:斩刑和绞刑。按照中国传统观念,斩刑重于绞刑,因为古人认为死要全尸,身首异处,无论是对死者还是对仍然健在的家人,都是不吉利的。但是就受刑人的痛苦程度而言,斩刑的痛苦轻于绞刑。清代的绞刑将犯人以跪地的姿势绑缚在一根柱子上,然后在犯人颈部套上一个两端分别有两个短棍的绳套。行刑时由刽子手把两端短棍向相反的方向转动,将受刑人活活绞死,过程非常痛苦。这也告诉我们在评价一个古代刑罚是不是酷刑的时候,不能不关注到当时人们的那样一种世俗的观念。结合本案,考虑到柏葰在舞弊案中所处的角色和他的身份,完全可以做到既满足皇帝从重惩处舞弊的政治主张,又与法律更加吻合,对他处以绞刑,而不必把柏葰押赴菜市口执行斩刑。从这个角度分析,柏葰被处死也算罪有应得,但是押赴菜市口处以斩刑,还是稍显严厉。
同治元年,戊午科场舞弊案才算最终盖棺论定。这个案件对后来的影响十分深远,不论从科场舞弊的背景、当时清律的适用,还是对涉案官员的连带处罚,都有许多值得今人思考的地方。